陳水扁涉101董事長買官案卻「因病停審」 官司纏訟17年獲免訴
陳水扁涉洗錢獲免訴。資料照片

陳水扁涉101董事長買官案卻「因病停審」 官司纏訟17年獲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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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44:00

記者:

馮茵

前總統陳水扁涉入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被依洗錢等罪起訴,但法院考量他因病纏身,2015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直到今年5月,台北地院認為追訴時效已屆,判處免訴,檢方不服上訴,高院今(23日)駁回。
全案源於2004年4月間,當時陳敏薰為中華開發董事長,為取得台北101董事長一職,他指示秘書送1000萬元支票到總統官邸給時任總統夫人吳淑珍,收到錢後,陳水扁安排陳敏薰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檢方指控,陳水扁夫婦收取1000萬元賄款後,又另涉龍潭購地弊案,多筆賄款都轉存至胞兄吳景茂名下,形成6筆共1740萬元定存,檢方依洗錢罪起訴夫婦2人。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因陳水扁出現健康問題,法官於2015年裁定停止審判,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但檢方不服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為,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條文,認追訴權時效計算應一體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對陳水扁較為有利。依上開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終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持續停止審判達原時效(10年)的1/4期間(2年6月),再加計99年12月8日至104年1月19日止,因偵查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4年1月12日),以及104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即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審判日)止,因審理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3月18日),其時效完成日為111年12月25日。故原審以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不經言詞辯論為被告免訴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檢方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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