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男、吳男均為枋寮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人員,指派至枋寮殯葬所負責操作火化爐具、安排棺木進爐次序、撿骨裝罐等關鍵業務。兩人明知依規定,民眾遺體火化須於火化前3日完成預約登記,火化當日則應依火化證明書送達時間依序排隊,不能恣意更動順序。但檢廉查出,兩人竟從2019年1月起,先後與17家殯葬業者勾串,協助業者為大體插隊「留爐」並收受賄賂。
檢廉查出,許男及吳男收受「火化撿骨紅包」方式不一而足,有些業者為避免曝光,會將賄款夾藏在便當盒、香菸盒內,或包在衛生紙中,甚至放置在男廁儲藏室等隱密「約定」地點,也有當場面交的情況,但都會避開監視器角度。款項最後都由許、吳兩人平分。
屏東地檢署起訴指出,2019年1月起至2022年3月14日被廉政署查獲為止,兩人共收取50萬1900元賄款,平均每人分得25萬950元。每具遺體的「插隊費」從200元到2000元不等。
一審判刑後許、吳均提起上訴,許男辯稱自己是中低收入戶,需扶養2名幼子及罹病父母,收賄只是「遵循前人陋習被動收下」,且已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減刑。吳男則表示只是聽從許男指示,且是喪家為習俗主動提供紅包。但法院並未採信,二、三審均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