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桃園一名楊姓男子2022年11月17日與妻子麗麗(化名)登記結婚,成為夫妻,原以為婚後生活幸福美滿,然而楊男卻在2023年2月至3月間,發現妻子多次與網友小王外宿、頻繁約會,甚至裸體視訊、互相傳遞曖昧與極具性暗示的訊息。
更離譜的是,妻子麗麗同年3月10日與小王和另一名男大學生相約進行多人性行為,還在出軌期間懷上小王的孩子。楊男最終向妻子攤牌,並認為妻子與情夫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另妻子個別再賠50萬元。
麗麗和小王都表示,2人已針對侵犯配偶權一事與楊男達成和解,先前也已按照協議書賠償,因此認為楊男不得再就同一件事又向2人請求損害賠償。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發現楊男得知妻子出軌後,曾傳送「不離婚協議」給麗麗,內容寫明「因良心發現後,願意將房子過戶給楊男以挽回婚姻」,當麗麗詢問:「是和解書的意思嗎?」楊男還有回答:「對呀。」
麗麗簽下協議後也有依約履行,於同年5月間將名下桃園市某住宅房地1/2所有權贈與楊男,雙方以此和解。法官還發現楊男曾在2023年3月15日傳訊質問麗麗:「妳偷情,還要被妳硬凹,房子很大筆資產?沒有人犯錯就不會被罰,我印象不記錯妳不是初犯,按慣例來說,應該是要更多吧(累犯),這只是履行妳答應之前犯錯的事情而已。」
另一方面,麗麗的情夫也曾向楊男傳送「協議書」,承認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支付36萬元賠償,楊男則要求補寫小王本名,且對內容並無異議;而小王同樣依約匯出36萬元至楊男指定帳戶,完成和解。楊男和解後,還與麗麗繼續共同生活1年多,直到去(2024)年8月9日由麗麗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才在同年9月25日調解離婚。
法院據此認定,楊男在提起訴訟前已完全知悉妻子的外遇與懷孕一事,也已和麗麗、小王達成和解,且協議書上並無載明「保留其他請求權」等條件,因此認為和解範圍涵蓋所有侵權行為,包括麗麗的多人性行為及懷孕事件。法院最終依《民法》第736、737條規定,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當事人均應受該契約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的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的法律關係再行主張,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實請求賠償,因此駁回楊男主張,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