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1月24日下午2時許,陳男騎機車行經高雄前金區中央公園西北角,見女清潔隊員獨自打掃有機可乘,先上前攀談要求加LINE好友,隨即趁機對她強吻摸胸,還拉下褲鏈露出生殖器要求口交。被害人拒絕後跑走,陳男竟尾隨至整修中的高雄文學館,再度將手伸進她衣褲內,她當場驚慌大叫陳男才停手離開。
不料陳男離開後擔心犯行曝光,又折返現場掏出30元遞給女清潔隊員欲封口,遭她拒收。兩天後,陳男又透過LINE傳送外國人性愛影片及自身生殖器照片給她,並留言「妳棒棒糖喜歡」、「有大支嗎」等騷擾訊息,她心生恐懼告知家人後報警。
法院審理時陳男見LINE訊息無法狡辯,只好承認,但堅決否認有在公園內猥褻對方,但法官根據被害人證詞及案情經過,認定陳男犯行明確,判他10月徒刑需入獄,傳送下體照片騷擾部分另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