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才租22天墜樓亡!屋主怒告「凶宅之災」求償616萬…官司卻因「3關鍵」慘敗
一名屋主向在租屋處輕生租客的遺產管理人提告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房客才租22天墜樓亡!屋主怒告「凶宅之災」求償616萬…官司卻因「3關鍵」慘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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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8 09:50:00

編輯:

古靜兒

新北市一名屋主將房屋出租給房客後,房客竟在租屋不到1個月內就從該屋跳樓輕生,屋主主張房屋因此成為凶宅、交易價值大幅下跌,提告要求死者遺產管理人賠償616萬5880元。不過,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客輕生行為雖屬「背於善良風俗」並具「不法性」,但屋主未能舉證房價實際減損金額,最終判決屋主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新北市一名屋主去(2024)年4月1日將名下房屋出租給一名吳姓男子,怎料吳男才租了22天就從屋內墜樓輕生。屋主事後回憶,事發當下警消與吳男僵持近1小時,吳男的母親在警消陪同下進入屋內,與兒子對話溝通約20多分鐘,期間眾人一度以為情況平息,未料吳男突然從窗戶墜樓。屋主表示,由於吳男在租屋期間輕生,導致房屋淪為「凶宅」,交易價值嚴重貶損,損害金額高達616萬5880元,因此決定提告求償。
對此,吳男的遺產管理人則主張,即使吳男是輕生身亡,但也無法認定吳男有「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損害房屋價值,反指屋主未依專業程序鑑定房價貶損,只是以附近房屋實價登錄及某論文中統計各種輕生導致「平均減損比例21.35%」來主張損害金額,並無依據,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屋主全部訴訟。
新北地院審理期間,首先引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規定,就「善良風俗」的判斷指出,吳男輕生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確實屬於「有背於善良風俗」行為。
另外,吳男生前曾與母親、警消溝通長達20分鐘以上,顯示當時仍具思考與認知能力,因此法院認為吳男能預見輕生會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仍執意為之,屬「間接故意」,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至於損害金額的部分,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房屋並未受到物理性毀損,屋主主張的損害屬「交易價值貶損」,也只是純粹經濟利益的減損,並非財產權本身被侵害。此外,屋主援引的論文內容採樣母數、地點、屋齡等變因不明,無法直接適用,再加上房價波動因素眾多,平均比例難以定案,而且屋主既未完成專業鑑定,也未能提供具體市場證據,無法舉證「確切損失了多少」。
法官最終認定,雖然吳男輕生行為違背善良風俗、具有不法性與間接故意,但屋主未能舉證房屋實際減損金額,法律上請求賠償616萬5880元並無依據,最終駁回屋主提告,全案仍可上訴。

怎樣才算是凶宅?

內政部曾發布函釋定義所謂的凶宅,即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如果租客害租屋處變成凶宅,房東有沒有權利求償?

依據法院實務,租客在租屋內自殺的行為,確實被認定為「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理論上,房東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責任,請求死者遺產管理人賠償損害。至於是否能拿到賠償,法院普遍認為「房屋成為凶宅」屬交易價值貶損,是「純經濟上損失」,因此房東必須提出具體證據,如不動產鑑定報告、市場成交價比較、房屋租金減少的具體數字等,若僅以主觀推估或引用平均減損比例(如論文統計數據)主張金額,法院通常不會採信。

該怎麼處理與預防?

租客若在屋內輕生,房東應立即:
  1. 通報警方、配合現場勘驗。
  2. 等待檢警處理後再行清潔或整修。
  3. 事件結束後,警察會開立報案證明或現場筆錄,可作為後續保險與法律用途。
  4. 與家屬協商後續清潔或修繕費,若雙方能協商解決,遠比訴訟快速與實際。
  5. 未來租約可考慮加入「承租人因任何原因致出租標的產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應賠償因此所生房屋價值或租金減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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