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問題與鄰起口角老婆先「動手」 丈夫抄刀助陣挨告辯稱護妻心切
洪男因妻子與鄰居為了垃圾問題發生口角,拿水果刀助陣,遭法院認定觸犯恐嚇罪,判處拘役20日。示意圖

垃圾問題與鄰起口角老婆先「動手」 丈夫抄刀助陣挨告辯稱護妻心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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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9 15:59:00

記者:

呂健豪

新北市永和洪姓男子,去年10月因潘姓妻子與陳姓鄰居為了垃圾問題發生口角,從家裡抄起水果刀就下樓衝向對方,雖然他隨即發現行為不妥,把刀拿回家,但一開始拿刀的舉動已被陳男看見,因而向警方報案提告恐嚇,洪男事後遭新北檢起訴,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31日下午3點左右,洪男看見妻子潘女與鄰居陳男在住處樓下發生爭執,他因此從家裡拿起水果刀,一路高舉揮舞衝向陳男,雖洪男聲稱馬上體認到自己的行為不對,趕緊把刀回家,再回到妻子身後,但陳男因其而心生畏懼,對其提出恐嚇告訴。
洪男則辯稱,當天原本在住家2樓睡覺,因為聽見妻子與人發生爭吵,於是衝下1樓朝窗戶外看去,發現妻子與陳男靠得很近,當下認為妻子很危險,又看到桌上有水果刀,情急之下就拿著刀子衝出門到太太身後,但當他將刀子舉起後,立即發現行為不當,所立馬上把刀丟回家中,再重新回到妻子身邊,但陳男並未看見他拿刀,何來害怕之有。
洪妻潘女則證稱,當天因為踢垃圾袋的問題與陳男發生口角,當下因對方「動了一下」,她擔心對方要打自己,認為自己會有危險,所以就先動手抓著對方的衣領。
根據洪男夫妻2人說法,在雙方爭執過中,陳男從未出手碰觸潘女,反而是潘女先主動拉著對方衣領,顯無陷於危險之狀,因此洪男聲稱保護太太的說法無足採信,而從陳男證詞,可證明當時確實看見洪男高舉刀械揮舞,洪男稱對方未見此情無從畏懼的說詞也不為法官採納。
法官認為,洪男坦承當時所持刀械為水果刀,而該刀械為足以致人死傷之工具,且雙方當時距離甚為接近,高舉刀械揮舞的舉動,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儘管陳男身形較洪男高大,但無礙刀械可能對人體造成之危害,且洪男持刀原因為看見妻子與陳男發生爭執,顯見持刀揮舞之行為即是針對陳男,目的在於產生威嚇效果無疑,因此可認定主觀上具有恐嚇之故意。
雖洪男希望陳男提出住家監視器或找鄰居出面作證,但法官認為相關事證明確,洪男犯行已堪認定,無再調查必要,因此最終依《刑法》恐嚇危安罪嫌,判出洪男拘役20日,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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