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提告指出,與施女結婚10多年,兩人已於前年離婚,離婚前施女在他的外接硬碟中發現他與李女的親密照片及李女個人私密照,竟趁他不注意時擅自複製檔案,作為提告李女侵害配偶權的事證。
陳男表示,他經李女轉告後才知道自己隱私權遭侵害,也擔心照片被施女不當散佈或利用,終日惶恐不安,要求施女應賠償他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施女則說,該外接硬碟是兩人去逛好市多時買的,向為兩人共用,她並非無故取得檔案。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依陳男在刑事案件中證稱,該硬碟僅供他個人使用,內存4000多張他個人照片,其中僅約20張為李女的私密照,且所有檔案均經加密,顯示陳男對這些檔案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法院認為,即使硬碟為共用,施女也未經同意複製涉及他人隱私的照片,已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刑事部分判施女三月徒刑,得以9萬元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則需賠償陳男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