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竹一名鄭姓男子名下擁有一塊土地和一處透天厝,並讓兒子阿豪(化名)當時的媳婦麗麗(化名)同住,後來基於信任和管理方便,鄭男便讓房產登記在媳婦麗麗名下,但房子後續仍由他管理、維修,連水電瓦斯費都由自己負擔。
不過,麗麗堅稱,她與鄭男在2023年6月12日簽署「買賣契約書」主張以總價185萬元向鄭男買下該房屋,還在當日匯款100萬元至履約保證專戶後,又於同年6月29日再匯款85萬元完成價金,因此認為並非借名,而是合法買賣。麗麗還提供匯款證明,表示買賣已完成付款。
對此,鄭男則反駁,這份「契約」只是借名登記的形式手段,目的是讓房屋名義能先掛在媳婦名下,實際並沒有買賣的意思。鄭男表示,雖然麗麗的確有匯款,但他後來已將本金連同利息,共計188萬7000元全數返還,而且還有媳婦簽收收據為證。
新竹地院審理期間特別調查金流,計算數字後發現,鄭男是將185萬元以年利率3%計算,與8個月的利息全數返還,而這8個月,正好就是麗麗6月29日完成匯款到隔年2月鄭男還錢位置的時間,據此認定這筆188萬7000元並非買賣金額。至於麗麗辯稱這筆金錢是鄭男補償她婚姻期間家庭開銷的部分,法院則認為,「10多年家庭開銷」金額不可能與「185萬本金與利息」精準相等,因此不採信麗麗的說法。
法院調查後確認,鄭男此後仍有替該房屋繳交水電瓦斯費、修繕工程費用等,而且麗麗還曾在另一件家事案件中親自寫下:「2名未成年子女係居住於公婆所有之房屋,水電瓦斯費由公婆負擔」,顯見麗麗此前已承認「房子不是自己的」。法院最終認定,鄭男與麗麗確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最終判鄭男勝訴,房屋需移轉登記回鄭男名下。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