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在前年的11月1日、5日、15日及19日,4度以相同價格取得含安非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及「去甲麻黃鹼」等第2到第4級毒品的「彩虹菸」,再轉手交給綽號「阿東」的男子;劉男雖承認有拿藥給阿東,但否認販毒,堅稱兩人是共同湊錢購買,只是由他出面向藥頭取貨,事後兩人分著吸。
然而,「阿東」到庭時稱,他因聽聞友人吸過彩虹菸,才向劉男詢問是否能代拿,「阿東」說並不知道劉男向誰買,也無合資情事,交易全靠 LINE 聯絡。法官比對雙方供詞與查扣資料後,認定阿東說法具可信度,加上兩人自國中相識、交情深厚,無誣陷動機。
法院最終認劉男連續四次以代價提供毒品,屬販賣行為,且混合不同級別毒品,依原則各自論罪;並考量他事後否認犯行、經濟與生活狀況等因素,4罪各判10年3月,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