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李男受僱於被害人,原本在餐廳內擔任內場正職,不料他在今年4月24日凌晨1點多餐廳打烊前,把自己的iPhone 16偷偷放置在廁所內,以前鏡頭偷拍老闆娘上廁所的影像,後來被老闆娘發現報警,警當到場逮人,並在手機當中查獲偷拍的影像。
李男自知東窗事發且證據確鑿,因此在警詢時坦承犯行,但辯稱只是一時興起,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檢方偵查時,認李男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起訴,因李男自白犯罪,向法院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李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手機偷拍被害人如廁影像,顯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觀念,其犯行同時涉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從重以前罪論處,審酌李男反後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或獲得原諒,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