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男於案發前在該公司擔任系統整合事業處總經理,A女則為該單位系統管理師,屬於因工作關係而受林男監督之人。去年6月4日,2人一同前往中國北京出差,晚間9時許,在餐會結束後搭乘計程車返回飯店途中,林男藉機伸手環抱A女,儘管對方極力閃躲,但林男仍會找理由靠近A女,並詢問「這麼晚我們要去哪裡玩?」
回到飯店後,林男又在住宿樓層對A女說「晚上要不要來我房間」、「你老闆(林男本人)很喜歡你」、「你老闆喝醉了,你不用照顧我嗎」,並再次強行環抱A女、牽A女的手、試圖索吻等,直到A女極力抵抗、掙脫逃離現場後,林男才停手。
A女當天即將所欲遭遇告知友人,並協助向當地公安請求協助,隔日林男也向A女道歉,不過A女不甘受辱,除向公司提出申訴外,也向警方報案提告,但林男接受偵訊時則辯稱,當天喝醉對於所作所為沒有記憶,隔天向A女道歉只是想息事寧人,安撫對方情緒,矢口否認犯行。
不過根據該公司今年4月針對此案的職場不法侵害處置表、員工獎懲簽報表、人事派令公告等,皆證明公司對於林男所為成立性騷擾並遭到懲處,因此檢方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林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