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指出,起訴內容不只包含2022年11月22日當天的發放行為,同年11月其他日期的相關犯行也屬接續犯範圍,但原審卻僅就單一天的事實判決,等於遺漏部分起訴內容,構成未併案審理。
檢方上訴理由也指出,原審把蕭景田當天交付里長候選人的現金,認定為「實務上常見的競選補助款」,但從整體事證來看,該筆6000至1萬元不應視為一般補助,而是具有賄選性質的「對價發放」,原審認事用法有違誤。
本案源於2022年地方選舉期間,蕭景田在曾繁川陪同下,於11月22日走訪士林、北投共 25 名里長候選人。檢方指控,他將裝有林杏兒競選文宣與現金的信封交給候選人,還說出「林杏兒選情告急,裡面是一點意思,希望幫忙支持」等語,因此依《選罷法》起訴。
不過一審審理時,合議庭認為事證僅足以證明部分里長候選人確實收到現金,其中還包含2萬元「退還選舉保證金」,無法證明所有25人都拿到錢,也欠缺證據顯示選票確實受到影響。
法院並指出,蕭景田身兼黨職、本就在地方具有影響力,私下補助同黨里長的 1 萬元屬「在地常態」,也符合選戰中的「拉票」「催票」行為,並無賄選意圖;若僅以金額不小就推論是買票,恐難成立。
士林地院因此判決蕭景田、曾繁川等27名被告無罪。士檢上月27日即表示將提起上訴,今正式補提理由,要求高院釐清原判決是否漏判與誤認款項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