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男去年9月6日晚間8點10分左右,在板橋文化路2段附近行經行人穿越道時,突然舉起鐵棍揮打擦身而過的黎姓女子,導致她右上臂出現瘀青挫傷。黎女與友人見狀緊急報警,表示完全不認識江男,也無任何衝突。
江翠派出所警網聞訊趕抵現場,發現江男仍手持鐵棍,態度激動。警方多次喝令他放下武器,江男卻不斷揮舞鐵棍,並朝葉姓員警揮擊,葉員以左手擋下攻擊,但仍造成頭部鈍傷及手腕挫傷,警方遂合力將江男壓制逮捕。
法官勘驗監視器與密錄器畫面後認定,江男確實持鐵棍朝黎女揮打,且在警方到場後持續揮棍,攻擊值勤員警,兩起行為均造成他人受傷,事證明確。江男辯稱自己並未揮打任何人,只是被警方壓制時跌倒,但與畫面及證詞不符,法院認其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妨害公務部分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論罪,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月,若易科罰金,1日折算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