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ETtoday》報導,判決書指出,阿志與小玟於2024年8月下旬完成結婚登記,但婚後不久,阿志便察覺小玟與王姓男子往來頻繁,親密程度超出「一般朋友」範圍。雙方多次溝通後,在同年9月10日簽訂和解書,約定小玟不得再與王男接觸,否則須支付10萬元精神慰撫金;若兩人離婚,需在3日內再度登記結婚,違反者同樣需負擔10萬元賠償。
以為3天後會復婚 妻離婚當日卻閃嫁小王
阿志原以為這份和解書象徵兩人願意重修舊好,然而簽署當天,兩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而小玟竟在離婚的同一天,立刻與王男完成結婚登記,讓阿志大感錯愕。
丈夫求償20萬 妻稱和解書限制自由
阿志指控,小玟以「短暫離婚」為由,使他誤信雙方會按約復婚,實則趁機另結新婚,行為已涉欺罔。此外,小玟過去因婚姻衝突多次發生情緒性事件並遭通報,導致他的任職單位得知相關負面情況,讓他身心與名譽受損,因而提出20萬元求償。
小玟則主張,當初之所以與阿志結婚,是因感到受到威脅,並非出於自主意願,和解書內容對她的自由形成不當限制,違背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她強調,離婚後隨即與王男結婚,是擔心事後被阿志要求依約復婚,並否認自己以詐術引導阿志離婚。
法院判賠10萬元
士林地院審理後指出,和解書中「離婚後3日內必須復婚」的約定牽涉個人的婚姻自由,顯然違反善良風俗,因此無效;至於禁止與王男往來的條款,由於兩人簽約當天即離婚,婚姻關係已不復存在,該限制在離婚後自然失效,阿志也不得再據此請求賠償。
不過,法院特別注意到,小玟簽下和解書、與阿志辦理離婚、再與王男登記結婚,三件事全部發生於同一天,此舉足以讓阿志誤以為2人會依約在3日內復婚,卻在當天即另結新婚,「其所為難謂非屬詐欺」。
法官認定,小玟確實以不實訊息使阿志在非真意情況下同意離婚,侵害婚姻中受保護的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阿志有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綜合小玟的行為模式及對阿志造成的心理衝擊,法院認為他所請求的20萬元中,以10萬元較為適當;其餘金額因無理由而駁回,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