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年逾70的藍姓老翁,與被害人平時僅有遛狗時互相點頭之誼,並無深入往來。今年1月9日上午,藍翁在楠梓某廟口接近婦人,先以「按摩放鬆」為由取得其信任,接著站在婦人背後,先抓住她的右手,伸鹹豬手觸碰胸部,隨後又直接從前領口伸手入內,徒手捏胸猥褻。
婦人受到驚嚇,倉皇離開現場,並向丈夫哭訴遭遇「被鹹豬手」,噁心與羞辱感揮之不去,夜晚更頻頻驚醒、作惡夢。經就醫後,被診斷為「急性壓力症候群」;最後婦人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檢警調查後將藍翁提起公訴。
但檢警偵查過程,藍翁始終否認摸乳等猥褻行為,堅稱好意按摩,並未起色心,直到案件進入準備程序時,藍翁才承認犯行,並表達和解之意,但受害婦人拒絕調解,也不願意原諒他。
橋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藍翁有摸乳犯行,審酌其犯後態度、婦人受驚嚇等情形,依性騷擾罪,判處藍翁3月徒刑,得以9000元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