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牙醫起訴指出,2016年12月間他返台前往台南郭綜合醫院諮詢男性女乳症抽脂、腹部拉皮等手術,並由陳姓醫師執刀。手術後,他的腹部出現巨大傷口,並於同年底及隔年初進行了二次清創及植皮手術;住院期間雙方曾簽訂切結書,以64萬元達成和解,但他搭乘醫療專機返回加拿大後,即因菌血症在加拿大醫院緊急住院,後確診為糞腸球菌感染性心內膜炎。
黃男主張,陳醫師未先處理腹壁膿瘍即進行美容手術,且在清創時未進行微生物培養,並多次在傷口換藥過程中未戴手套,這些行為均不符醫療常規,是導致他心內膜炎最大原因。
法院審理時醫院與陳姓醫師辯稱,黃男因體質因素導致癒後不佳,屬臨床合理風險,且醫審會鑑定認為其返國前並無糞腸球菌感染現象,否認後續感染與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綜合鑑定意見,認為陳姓醫師診療處置存在多項違反醫療常規的行為,包括在腹壁膿瘍高達10x15公分未痊癒的情況下,同時進行腹部拉皮和抽脂等非必要美容手術;又對於腹壁膿瘍及壞死組織的清創未進行微生物培養,錯失了即時得知病菌感染並使用正確抗生素的時機。此外,陳姓醫師在二次清創手術後,確實有多次未戴手套為傷口換藥,也違反醫療常規。
合議庭認為,陳姓醫師違反醫療常規的行為,已使手術處於非無菌狀態,無法排除糞腸球菌入侵血液的可能性。由於醫師及醫院無法舉證排除此因果關係,推定醫師的過失行為與黃男罹患心內膜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醫院及醫師應賠償黃男返回加拿大後的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損失與慰撫金等,合計175萬元。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