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妻提告指出,她與丈夫結婚30多年,丈夫與女老師在同一所中學擔任教師,教授課程不同,本應無交集,但去年底起丈夫開始經常藉故外出,行蹤交代不清,且手機不離身讓人起疑。
吳妻說,今年農曆年前,丈夫私下開車接送女老師往返高雄國際機場,她返國後又去接機載她回台南。甚至丈夫還瞞著她詢問小姨子,說學校有位同事從台北南下工作,正尋找租屋落腳處,可否讓女老師住在小姨子名下的台南舊宅,她是在女老師入住後,才從妹妹口中得知此事。
吳妻說,丈夫與女老師過從甚密,已超乎一般正常友誼,她察看丈夫手機與女老師對話,多次談及「愛」、「心疼」、「保護」等字眼,雙方並互道晚安,相互關懷,如熱戀情侶般地回報行蹤、相約午餐約會,但丈夫卻老是說他是把對方視作女兒,根本不當一回事。認為女老師明知對方已婚還跟人夫密切來往,已破壞他們夫妻信賴基礎,請求賠償精神損害60萬元。
但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審視吳妻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吳男確實主動傳送帶有「保護」、「愛妳」、「疼妳」等關懷言詞,並提議共同用餐、幫忙買早餐等,但對話內容多數是在討論求職或校內事務,吳男甚至曾稱被告為「傻女兒」,這些對話非屬曖昧鹹濕的親密對話,無法認定已超出普通朋友社交互動程度,只能證明吳男對女老師有好感但未付諸行動,雖使吳妻不悅,但不符合法律上情節重大的侵權標準,因此駁回吳妻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