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從事廢棄物清運的連姓男子,2022年9月,因容許為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且無法提供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的曳引車司機將簡易分類場建築廢棄混合物載運出場,遭環保局重案組查獲開罰,車輛也遭當場查扣。
連男為了取回車輛,透過鄭男向李男探詢行賄重案組人員的行情,邱男告知可協助行賄後,由鄭男於同年10月,在其位於土城的公司向連男收取35萬元現金,其中鄭男抽取10萬元仲介費,再將剩餘25萬元轉交給邱男,邱男則給付5萬元給李男作為仲介費。
結果連男花錢之後,仍然無法將遭查扣的曳引車取回,直到曳引車車主依法定程序申請後,環保局才准予發還,而連男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後才知道受騙,憤而向調查局告發。
另名環保公司周姓負責人,則是承攬樹林某駕訓班建案廢棄物清運、土方回填等工程時,為避免遭到稽查,分別於2022年9、10月及2023年1月,共4次透過李男探詢行賄行情後,分別交付25萬、30萬、30萬及20萬元現金予邱男,邱男則給付10萬仲介費給李男。
不料花了上百萬後,周男仍在2022年11月、2023年2月及3月遭環保局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而遭到告發並要求限期改善,周男才得知當了冤大頭。
檢警調查後,認邱男涉犯《刑法》詐欺罪嫌,被依法起訴,而李、鄭等人涉嫌行賄部分,雖李男、鄭男坦承行賄犯意,但經調閱環保局稽查紀錄、相關通聯、金流,均無事證證明環保局公務員有違背職務行為,難認卻有向公務員期約行賄事實,而獲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