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婦與許婦的孩子與池童均為高雄某國小同班同學。事發前幾天,莊許二人在家長群組內相約假日出遊,但池童母親黃婦因有事無法參加,將兒子託付給兩婦照顧,一行6人於是由許婦駕車抵達屏東瑪家鄉涼山村牛角溪流域戲水。
檢方查出,當天兩婦未注意架設在牛角灣溪流域的「禁止進入戲水」警示標誌及警語,仍讓4名孩童下水遊玩。期間池童見莊婦兒子疑似溺水,立刻跳入溪中救人,卻因水流過急不幸溺斃。
事後池童父親提告,兩婦人均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莊婦向法院求情,稱自己長期關懷被害人家屬達1年半,且自己的孩子也因同學離世深受打擊,需要母親陪伴,請求從輕量刑。但法官認為,兩婦明知牛角灣溪危險且禁止戲水,卻仍帶幼童前往且未盡保護照顧之責,導致池童喪命,造成家屬無法彌補的傷痛;加上兩婦人雖有和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與家屬認知差距過大,至今未能達成和解或賠償,難認已盡力彌補過錯,因此各判刑1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