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12月起任職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擔任清潔隊員,負責垃圾清運與資源回收分類等工作,依法具有廢棄物清運及資源回收相關的公務職務權限。依據《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從事資源回收作業的人員不得私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或家具。
然而,黃男竟意圖將職務上持有、非供公用的民間財物據為己有。2024年7月26日傍晚,他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內,將回收車上收運之1只大同電鍋取下,搬至自己的小貨車載回家中。確認電鍋仍可正常使用後,於翌日上午11時左右,將該物品贈與住家附近的拾荒婦人。
減刑理由1: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
合議庭指出,黃男身為公務員且任職已久,理應清楚資源回收物不得擅自占有。儘管本案所涉的大同電鍋係民眾丟棄之回收物,價值僅32.56元,但《貪污治罪條例》的重點在於維護公務廉潔與澄清吏治,不因財物價值高低而有所差別。法院審酌黃男於偵查時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並已將電鍋繳回所屬清潔隊,認定符合減刑要件。
減刑理由2:貪污情節輕微、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若侵占職務上持有之私有財物情節輕微,且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者,得減輕其刑。黃男侵占物品價值僅32.56元,對機關財務未造成實質損害,相較其他貪污案件,情節屬輕微。
減刑理由3:事後自首
案發後,黃男於2025年1月10日主動前往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向廉政官承認犯行,並繳回全部所得,符合自首要件。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予以減刑,但考量其利用職務機會侵占回收物,損及公務員形象,仍需接受刑事處罰,故未免除其刑。
減刑理由4:情堪憫恕
合議庭引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可憫恕」規定指出,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同案件動機與危害程度差異甚大,若一律適用最低本刑並不公平。本案侵占物價值微小,且未出售獲利,因此即使以最低刑度5月論罪仍嫌過重。綜合考量後,最終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
宣告緩刑:悔意明確、改過可期
法院認為,黃男於案發後自首並坦承犯行,且主動返還犯罪所得,顯示其深具悔意並已充分警惕。綜合其犯罪態度與再犯可能性,合議庭宣告緩刑2年,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褫奪公權:維護公務廉潔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本罪必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審酌黃男身為公務員卻利用職務機會侵占回收物品,損及公務廉潔形象,因此決定褫奪其公權1年,以示警惕並維護制度公信力。
判決後露出靦腆微笑 壓力終於釋放
在得知判決結果後,黃姓清潔隊員受訪時露出一抹憨厚的微笑,顯見長期承受的壓力終於得以卸下。據了解,他為家中獨子,長年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過世後便一人生活,把日夜輪班的清潔工作視為生活重心。當聽到法院判決緩刑、確定無需入獄時,他先是一愣,隨後展露靦腆而略帶疲憊的笑容,情緒複雜卻真切。
未來工作何去何從?淡淡一句「就…退休了」
由於判決包含褫奪公權1年,黃男依法無法續任清潔隊職務。談到未來規劃時,他沉默片刻,語氣輕緩地說出一句「就…退休了。」語中沒有怨懟,反倒像是放下多年重擔的釋然。他的神情讓人感受到交織著釋懷與孤寂的心境,彷彿漫長壓力終於找到出口。黃男也表示,未來能力所及仍希望可以幫助身邊需要協助的人,展現他依然積極面對人生、重新出發的心意。
法務部啟動「小額貪污」修法
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與財物金額等有利因素,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本部尊重法院判決與檢方職權。針對社會關注的「小額貪污情輕法重」問題,已提出修法草案,未來符合要件者,刑期可減至3分之2,甚至得免除其刑。
小額貪污修法已於2024年5月31日送交行政院審查,相關機關亦召開會議推動作業。「電鍋案」引發討論後,最高檢署已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對小額貪污可不起訴或建請免刑,盼更貼近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