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今年3月13日清晨,接獲派車通知到台南南區健康路某酒吧搭載已喝下威士忌與高粱、醉到「走路搖晃」的女子返家。服務生指出,女子當時已達八分醉,需要攙扶才能上車。施男把女子送到家、扶上四樓房間後,原本下樓打算離去,卻「未離去又返回進入房間內」。
施姓男子藉口不知道一樓鐵門如何關閉,折返進入女子臥房,當時女子已更衣後熟睡在床。施男見機不可失,竟利用對方昏睡、不能抗拒的狀態,乘機性侵。女子因感覺身體晃動而驚醒,赫見施男赤裸壓在自己身上,立即將他推開並要求離開。施男仍不罷休,穿衣後兩度詢問對方是否願去他家。女子出於恐懼,為確保施男確實離去,才陪同他下樓,最終施男獨自走出門外。
施男辯稱,他折返是因為不知道一樓鐵門怎麼關,聲稱女子當時坐在床上滑手機,還要他關門、小聲一點,甚至「拉著他的手摸身體」,主動與他發生關係。但根據目擊者證詞及監視器畫面,女子當時已「無法正常行走、需人攙扶」。
但法官發現,施男供詞相互衝突,他曾在羈押訊問時坦承看到女子已在床上睡覺,之後改口稱她滑手機。一樓監視器畫面顯示,施男離開時,鐵門隨即關閉,畫面中始終沒有女子身影,與施男辯稱A女陪同他下樓的說法不符。
法官痛批,施男漠視女性身體自主權,犯後不僅否認犯行,還一再指責女子主動引誘,態度惡劣。考量施男至今未與女子達成和解或賠償,台南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施男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