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彭郁翰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處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未遂罪,處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徒刑12年。
上訴二審,高院考量彭郁翰已在審理期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損害賠償金,殺人未遂罪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6月,並依法宣告沒收本案槍枝及供殺人未遂所用的側背包。至於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部分,高院難認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故被告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罪合併執行,彭郁翰應服刑11年。
全案源於2024年7月10日下午,彭郁翰在「天龍三溫暖」外埋伏,等吳明達一行人走出後,尾隨其後,近距離持槍朝吳明達等人連開5槍,導致吳左手掌骨開放性骨折、神經損傷 、左大腿2處穿透傷,與吳同行的囊男右小腿開放性骨折,2人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
彭男犯後赴派出所自首,他在偵查中供稱,是因不滿吳明達向其經營的咖啡廳索取保護費,加上妻子懷孕背負經濟壓力,種種負擔下憤而開槍報復,並否認有殺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