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國金公司總經理劉肇昕、睿日公司總經理賴將文,欲取得雲林台西鄉與口湖鄉太陽能發電場營業執照,向縣政府遞交申請文件,並委託立城公司負責人連立凱協助,盼籌設電廠及施工過程中能排除政府阻礙及地方陳抗等情況。
連男則指示公司李姓經理,向黃凱行賄,雙方並約定以「服務費」名義交付賄款總計5900萬元,並由周姓女助理協助,分別匯入由黃凱友人陳政昕、王宏傑擔任負責人的機和、積承公司帳戶中,迄今已交付款項共1480萬元。
黃男則利用議員職權擔任「門神」角色,透過李俊興關切申辦進度、要求審核2公司申請案,並索取縣府內部簽呈及公司申請資料等秘密文書;此外,黃還多次帶著業者等人,前往縣府拜會李男、補件、關切案場設置進度等,護航2業者順利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
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新北地院今宣判,合議庭認為,黃凱利用職務上之影響力,受託對行政機關人員關說並收受賄賂,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犯罪所得,480萬元沒收;李男擔任公務員多年,未能謹守分際,將經手之秘密洩漏與議員,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8月。
而行賄的業者李男、劉男、賴男、連男等,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分別判處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8月及10月、褫奪公權1年,需向公庫支付50萬元、20萬元、40萬元,除劉男始終否認犯行外,其餘3人均緩刑2年。
協助處理賄款的周女、陳男及王男等人,則涉犯一般洗錢罪錢,周女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緩刑2年,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陳、王2人始終否認犯行,處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