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將罰鍰提高至1200元;另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者,原處6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同樣將罰鍰提高至1200元。
此外,因今年5月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外發生重大車禍,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三讀條文增訂,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