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範立委赴中,不過,近年來立委赴中引發討論,行政院院會今天討論通過修法草案,擴大規範範圍。
按照現行規定,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否則將處罰鍰。此修法草案將所有公務員赴中都納管,新增10職等以下、未涉密的基層公務員赴中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草案增訂,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同時明定,立法委員、退離職未滿3年之縣市長,以及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中,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
草案也規定,民選公職人員赴中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後須將時間、地點、事由、過程公開揭露。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也規範,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中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
修法前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修法後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之「校級」軍官,禁止出席中共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違者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無月退者處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