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男為小美的小舅,他先是在2005年10月某日的晚間10點多,趁花花在與他同住的三重租屋處內熟睡時,用手指、舌頭侵入對方的生殖器性侵得逞;隔年11月某日深夜,他再次以相同的手法對當時還在就讀國中,仍未滿16歲且患有身心障礙的外甥女二度伸出狼爪。
更令人髮指的是,小美遭到侵犯後,她的母親、阿姨等人,竟然以「家醜不可外揚」為理由施壓、要求隱忍,讓她長年孤立無援導致難以抵禦來自親族間的壓力,甚至在報案後,於偵查過程中簽下調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直到案件起訴後,才知道自己有權利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法律專業協助,並明確表達不願意原諒舅舅的獸行。
合議庭認為,雖檢方依蔡男於本案前並無前科且犯後認罪,另有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等情狀,認為他具有悔悟之心,請求法院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但考量小美具輕度身心障礙,且於審理時陳述不願原諒對方,希望加重處罰等,認為此案不宜適用緩刑宣告。
蔡男利用花花熟睡不能抗拒之際,趁機性侵得逞,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與陰影,均應與非難,但審酌他在本案前並無前科,且偵查、審理階段均坦承犯行,兼衡其知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害人陳述意見等,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