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30期陳姓員警從警11年,2024年11月12日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厚,警政署隨後核定免職,陳嫌今年2月8日已離職;另於今年1月9日獲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認定,陳男任職嘉義市警局第一分局期間,曾於2024年間值勤時,多次駕駛巡邏車私用,載王姓友人及其未成年兒子外出,詐得油料費共49元;另於未實際執勤情況下,仍申報超勤加班費2小時,因遭督察組查獲刪除未果,屬詐欺未遂。此外,陳男於同年8月至9月間,兩度在逮捕通緝犯時,就逮捕地點不實登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至於性侵部分,二審認定,陳男2024年查獲A女涉毒品案,A女交保後,陳男將她約到汽車旅館內,提供含依托咪酯的菸彈供A女施用,A女因藥效反應遲鈍後,陳男違反其意願強行性交。雖陳男否認強制性交,辯稱雙方為合意性行為,但證人供述,案發時A女已有男友,且要求友人在旅館外等候並持續撥打電話確認安全;事後A女情緒激動,向友人哭訴遭性侵,並折返旅館蒐集衛生紙作為證據,足認陳男辯詞不足採信。
高院審酌,陳男身為公務員,未廉潔自持,涉犯偽造文書與強制性交,侵害司法機關公信力與被害人身體自主權,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前無刑事前科,二審期間已坦承犯行,並就強制性交部分與A女以18萬元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取得諒解,犯罪情節與量刑基礎已與一審不同,若逕處最低本刑仍嫌過重,依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法官改判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2罪、強制性交罪均減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另因合併刑度已逾2年,且陳男另有轉讓偽藥罪判刑確定,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