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教練擔任淡水某國小舞獅社團教練,2025年1月9事發當天中午至下午時段,楊男在校內音樂教室授課時,趁機伸手觸摸12歲男童的下體。
公訴認定楊姓教練涉嫌利用師生間的權勢關係,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利用權勢性騷擾罪嫌,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由於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本案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院審理期間,楊姓教練與受害男童家屬達成調解,家長同意撤告。合議庭因此認定,告訴既已撤回,依法不得再行審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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