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老婦人平日務農,為了運送蔬菜到市場販售,需要取得小型車駕照。2024年9月她通過筆試後,連續三次路考皆未通過。11月15日下午,陳姓老婦人在第4次路考結束後,心情焦急,在車內向考官表示願意給「所費」(台語,指小費)換取通過資格。考官當場拒絕,並將情況通報主管機關。
檢方調查時,陳姓老婦人表示,自己一生未曾做壞事,此次只是因為考試未過、心急而一時口誤,並未拿出任何金錢,也未事先準備,純屬一時失言。
法院認為,陳姓老婦人年事已高、素行良好,且此次行為並非預謀,屬一時失慮,對社會危害有限。事後她仍積極報名駕訓班學習,並在半年後憑實力順利考取駕照,顯示有悔意且無再犯之虞。
最終屏東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裁定她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