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從2018年起與陳姓女友及其兩名女兒同住,四人共擠一間臥室。李男明知兩姊妹當時均未成年,竟從2021年起,陳姓女友上大夜班之際,趁著夜晚姊姊熟睡之際,以平均「3天1次」的頻率,對其胸部及下體進行猥褻。
李男更把魔爪伸向妹妹,從2021年起以「猜拳輸了要陪睡」為藉口,在南投老家無視妹妹抗拒下手,春節趁妹妹看筆電時伸狼爪猥褻。全案直到妹妹向學校老師反映後,這起長期的家庭悲劇才被揭發。
審理期間,辯護人主張李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雙方同居多年「情同父女」,是因為未能拿捏肢體接觸分際才犯錯,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承審法官嚴正指出,李男作為同居長輩,理應負起保護與教養責任,卻為滿足私慾,利用被害人年幼、性知識貧乏且不知抗拒的處境,多次侵害其身體自主權。法官認為其犯罪情節重大,審理過程一度翻供,難認有何可憫恕之處。
法官量刑部分,李男對姊姊在其未滿12歲及12歲以上、未滿 14 歲期間,分別實施了103次與81次的乘機猥褻行為,每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另有一次強制猥褻行為,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對妹妹共實施3次猥褻行為,包含一次乘機猥褻、處9月、一次強制猥褻、處 3年2月及一次對未滿 14 歲女子猥褻罪、處9月。
法官裁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並特別強調,因定罪後的應執行刑期已超過 2 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要件,因此被告必須入監服刑,無法獲得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