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陳男明知去年12月19日晚間,在台北市捷運台北車站及中山區南西商圈有兇嫌丟擲煙霧彈製造恐慌,並持刀進行無差別攻擊,致多人死傷,仍於同月30日14時48分至14時54分期間,在北車地下3樓三鐵共構區廁所內先按下旅客求助鈴,再前往台鐵與台北捷運連通道,手持文件並大喊「因鳳鳴-桃園區間車列車出軌,目前雙向不通,趕時間旅客請改搭其他交通工具」等不實訊息,製造恐怖情境。
陳男還作勢攻擊北捷吳姓副站長及其他旅客,再衝進台鐵台北車站售票閘門後按壓排煙緊急按鈕,並持續對在場咆哮稱「我會傷人,請大家不要靠近我,我現在要去中山站。」等語,恐嚇不特定搭車民眾及站務人員,使其等見狀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眾安全。
北檢審酌陳男已有多次妨害秩序等前科,又近期已有北捷及中山商圈無差別攻擊的嚴重駭人事件發生,仍無法自我克制所為本案犯行,造成當時不特定的搭車民眾見狀心生畏懼,建請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