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男於去年6月11日上午九點多,見洪姓男子的小貨車停在彰化縣大城鄉路邊,竟直接將車開去載運廢鐵變賣,約到當天中午才把開回來原處停放。兩天後的13日下午3點多,鄭男騎電動二輪車途經該處,因天雨路滑,他擔心電動機車快沒電,竟又臨時起意「借用」洪男的小貨車,把自己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載回家,並在傍晚6點多歸還。
但就在鄭男還車前1個小時,車主洪男已經發現停在路邊的小貨車不見了,當晚就向警方報案指車子失竊。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鄭男偷車,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鄭男大聲喊冤,強調自己只是「單純使用」,並沒有想把車子偷走,每次用完都會停回原處。他還向法官表示:「我開那台車時快沒油了,我還有幫他加油!」
法院審理後認為,刑法「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想把東西據為己有。但本案中,鄭男兩次都在短時間內使用完畢後,將車輛開回原位停放,屬於「使用竊盜」行為,刑法並無處罰規定,因此判他無罪。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