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女在前鎮漁港擔任牡蠣盤商,明知國內牡蠣在冬季(約9月至12月)產量較少且體積瘦小,且台灣牡蠣市場價格遠高於越南進口貨,竟為牟取不法暴利,自2024年10月13日起向上游訂購越南牡蠣後,故意隱瞞真實產地,以每包60元至70元的價格,賣給高雄知名海鮮超市總店及分店。
由於高女誆稱是台產牡蠣,導致超市員工誤信,也在包裝貼上「臺灣本產」、「東石去殼蚵」、「產地:嘉義東石」等標籤,並上架供不知情的消費者選購。短短兩個月間高女共出貨1034包,詐得6萬7940元。
這起假冒台灣蚵案件曝光,全因食藥署於同年10月間明查暗訪,先到該超市北高店買回3包標示「嘉義東石產」的牡蠣送驗,結果經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鑑別確認為境外牡蠣。同年12月,食藥署再度會同警方前往購買2包送驗,鑑定結果依舊是「國外進口」。檢警隨即持拘票將高女逮捕到案,並扣押其犯案用的iPhone手機。
高女到案後坦承犯行,上游進口商也證稱,因台灣秋冬受氣候影響牡蠣不肥,該時節市面上大多是越南牡蠣。法官考量高女雖然經營牡蠣買賣,但本次查獲的數量與所得利潤與大型食品廠相比尚非龐大,符合《食安法》中「情節輕微」的減刑條件,念在其坦承犯行,且已與海鮮超市負責人達成調解並付清款項,依販賣假冒食品情節輕微罪及詐欺罪,判處她4個月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