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師起訴主張,事發當天是他首次擔任該班代課老師,因有學生在暖身時嬉鬧詢問要跑幾圈,他才以開玩笑的口吻隨口說出「跑100圈」。
陳師辯稱,依據學校調查報告,其他學生均能辨識這只是開玩笑,且他並未忽視周生的狀況,經其他同學提醒周生仍在跑時,他回覆「先不要理他」是為了避免現場秩序混亂,隨後就迅速將周生帶回關心,強調他並無處罰或體罰的惡意,社會局不應未給予充分陳述意見機會就做出裁罰。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則抗辯指出,周姓男童事發時年僅8歲且體格瘦小,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理解能力更無法與成人相比。依據多名在場學生的證詞,陳師確實針對周生下達「跑100圈」的指令,導致周生基於對老師的敬畏不敢反抗,在其他同學已跑完操場聚集聽課時,仍獨自苦撐跑步好達到老師的要求。
社會局強調,陳師身為專業教育人員,應知悉低年級學童難以區分玩笑與指令,且在多名學生提醒他「周生還在跑」時,陳師竟消極回應「先不要管他」,顯已嚴重失職並危害兒童身心健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發現,周生與多名同學均證稱,聽到陳師親口對周生說「你去跑100圈」,更有學生目擊周生「一邊哭、一邊跑」,顯見周生並未將此視為玩笑;且勘驗監視器畫面更證實,陳師在接獲學生多次提醒後仍採消極態度,直到其他學生上前攙扶周生,才被動將他帶回。
法院認為,陳師為體育課代課老師,與周生僅為首次見面的師生關係,在不瞭解學生性格的情況下,貿然下達極端指令,已完全逾越輔導管教的合理範疇,並造成男童身體受傷,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對兒童為不正當行為」要件裁罰陳師6萬元並無不當,判陳師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