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陳男在台中市大里區某書局見1名高中女生,趁對方蹲下來挑選商品時,偷拍其裙下風光,攝得影像包括臀部、大腿根部等5張照片,當晚他正對另一少女下手、尚未得逞時,被逮個正著,進而被發現之前的偷拍照。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他提起公訴,由於該罪是7年以上重罪,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他僅僅是「妨害性隱私」。
被告律師主張,案發時少女非處於「性活動」狀態,陳也非資源掌握者地位,不符合「性剝削」定義,應論以刑法第319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律師強調,即使構成性剝削,少女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拍,難認有違反意願,至多以兒少性剝削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論處。
但台中地院法官表示,陳男偷拍的影像,包括大腿根部內側、內褲,自屬隱私,是足以引起性慾的身體部位,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少年」拍攝「性影像」,使被害少女身心受侵害,認定符合「性剝削」定義。
判決書指出,陳男偷拍少女裙底,將畫面存於手機觀覽、欣賞,其所為無非物化女性,將其視作自己拍攝的「作品」,甚至在公共場合偷拍,刺激或滿足自己慾望,其行為也是性剝削概念下「非法性活動」。
至於是否違反少女意願,法官認為,被告趁少女不知情偷拍,對方無法表達反對意思,被剝奪是否同意的選擇自由,自屬於「違反本人意願方法」。
最後法官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但考量此罪最低刑期是7年以上,審酌其行為與強暴、脅迫手段有別,雖然陳男有偷拍前科,應加重其刑,但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考量他犯後否認、沒和解,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他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