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版《人工生殖法》擴大適用對象
行政院在2025年12月11日正式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受術對象,將允許設籍且長居台灣的未婚女性,及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配偶,皆可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另只要女性擁有健康的卵子(或女同志伴侶中一方擁有),且具備健康的子宮,就能在法律的支持下孕育下一代。
《人工生殖法》修法為何不納入代理孕母?
其實行政院早在2024年5月就曾公布《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原規劃將單身女性、同志族群與代理孕母納入適用範圍。但因各方對代理孕母意見落差大、缺乏共識,導致政院後來在同年12月宣布把具爭議的代理孕母制度脫鉤處理。
而行政院2025年12月11日所提版本仍未納入代理孕母,引發部分團體不滿。衛福部長石崇良曾對此說明,代理孕母制度涉及第三人(代孕者)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的實質風險、母嬰健康的複雜考量,以及社會倫理各方面的歧見,因此還需更多時間凝聚社會共識。
陳昭姿為何力推代理孕母解禁?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過去接受媒體專訪時曾提到,自己15歲時,就知道自己子宮發育不全無法生育,而她年輕時也因此對外標榜獨身主義,拒絕異性追求,但在告訴當時的追求者、署立台北醫院肝膽腸胃科醫師郭長豐後,郭不肯放棄,兩人最後終於結為連理,並在經過幾番折騰後,收養了現在的兒子。
陳昭姿後來在丈夫鼓勵下,決定挺身而出推動代理孕母法案,並在1991年跨出第一步投書媒體,但媒體誤將陳昭姿的姓名曝光,意外將她推向鎂光燈前。她日前受訪時說,自己多年來一次次以病人身分在螢幕前自剖隱私,就是希望能親自完成代理孕母法制化的最後一哩路,完成許多不孕症婦女為母的心願。
陳昭姿表示,代理孕母在台灣社會討論20、30年,許多不孕伴侶需要代孕制度,卻一再被行政院排除在外。代孕並不會因為沒有法律就消失,子宮有病變的女性、男同志伴侶的代孕需求都真實存在。當人們繼續遠赴海外,被迫尋求更未知、高風險的代孕途徑,在缺乏法律保障下,正是把他們推向更黑暗的深淵。
朝野立委論點一次看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8日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包括力推代理孕母解禁的陳昭姿所提版本。朝野立委在審查過程中唇槍舌戰,各自發表不同意見,也讓代理孕母爭議在網路上掀起一波討論。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強調,自己並沒有絕對反對,但若要全面開放代理孕母,也應該另外立一部專法,確保所有爭議情況不會發生,法案不應該只符合不孕女性的權益,應該也要同時保障代理孕母,「代理孕母生出的孩子是一條生命,不是產品;代理孕母也是人,不是工具。」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認為,「愛才是家庭的基石,不是基因」,他們一家三口沒有血緣,但完全不影響彼此相愛。當代孕變成選項,社會對血緣的執念會被進一步放大,這種壓力反而會變成婚姻中沉重的枷鎖,讓更多人對婚姻感到卻步。
民進黨立委范雲提到,歐洲多數國家已漸漸不開放代理孕母,其實在代孕過程中,對孕母及兒童權益都會造成巨大傷害,加上目前制度無法保障代理孕母,反而讓經濟弱勢的女性更加邊緣,且在不對等的契約關係中傷害孕母的身體自主權。
陳昭姿則主張,若僅擴大人工生殖適用對象卻排除代孕制度,對無法自行懷孕的女性或男同志伴侶而言,難以真正落實平權。她認為與其讓代孕制度處於灰色地帶,不如嚴格立法加以管理,全面保障代理孕母、委託人與子女的權益。
身為婦產科醫師的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說明,台灣的少子化正處於極速下滑、觸目驚心的崩跌階段,她與國民黨立委希望透過各種方法幫助台灣。在臨床上,當生育年紀增加,本來就會有些子宮狀態無法生育,包括女同志、單身女性都須擁有健康子宮,否則都會被排除適用人工生殖領域。
代理孕母爭議到底有哪些?
支持團體:
應平等保障生育權:生育權屬基本人權,不應由國家決定誰配成為父母。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前提下,若未提供完整生育途徑,形同實質歧視。
不立法反而造成更大風險:全面禁止並未真正消除代孕需求,只是將風險外移至海外,導致親權、國籍及監護權爭議更加複雜。
代孕風險可控管:有生殖醫學專家認為,懷孕本身就存在風險,但透過健康條件審查、醫療標準與嚴格監管,代孕風險並非無法管理。
提升台灣生育率:台灣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開放代理孕母有望提升生育率。
反對團體:
女性子宮商品化、剝削弱勢女性:即使標榜非商業代孕,但仍可透過營養金等名義收取報酬,且可能導致具一定經濟能力者將懷孕的身心風險,轉嫁給弱勢女性,等同將女性子宮商品化。
代孕者人身自由受限:委託夫妻可能以「對孩子好」為由,要求代孕者維持特定飲食、生活方式,而代孕者在懷胎10個月期間,一舉一動是否都需經委託夫妻知情或同意,皆為爭議重點。
懷孕過程風險:代孕者在孕期中可能出現妊娠高血壓、產後出血與心理創傷等問題,且若代孕者出現併發症,或面臨需要墮胎、孩子健康異常等情況,恐引發大量爭議。
代孕孩子遭棄養責任歸屬:我國《民法》將懷孕者直接認定為子女母親,代理孕母須將親權轉移給受術夫妻,但若代孕子女出生後發現患先天疾病,遭受術夫妻拒收,被棄養的孩子由誰負責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