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怡君先後共同犯下兩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8月,並各褫奪公權5年;另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法院審酌其犯罪手段、金流規模及身分影響後,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褫奪公權5年。
同案被告張惠霖部分,法院認定其多次協助詐領助理費,兩度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及2年6月,並各褫奪公權4年;另涉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得依法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此外,張惠霖另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法院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並褫奪公權4年。
其餘被告中,洪于涵被認定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緩刑2年,須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並褫奪公權3年。賀璽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並須繳納新台幣8萬元予公庫,褫奪公權3年。張家蓉同樣涉犯相關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宣告緩刑2年,須繳納新台幣5萬元,並褫奪公權3年。
此外,高明義被認定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依法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3年;胡偉良亦因同類罪名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褫奪公權3年。
法院另裁定,陳怡君及張惠霖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台幣455萬4,462元,均依法沒收;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