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對成年姊妹同住在彰化老家,去年3月29日,因姊妹倆發生衝突,妹妹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獲准,內容明定姊姊不可對妹妹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妹妹為騷擾、通話等聯絡行為,期間1年。
不料妹妹事後提告,指稱就在保護令生效後短短兩週內,姊姊分別在3月31日、4月6日及4月12日,先後3次放任其飼養的貓咪闖進妹妹專用的2樓廁所「大解放」,現場留下滿地貓屎貓尿。
妹妹氣憤表示,姊姊養的寵物應該要設法管好,不要影響他人生活,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姊姊竟利用貓咪頻繁進入她使用的廁所排泄,已經造成她精神上的嚴重騷擾。
對此姊姊堅詞否認,辯稱貓咪形同她的家人,在家中一向自由活動,且她也有準備砂盆給貓使用。因自己白天出門上班,貓咪是由母親照顧,如果貓咪不小心進到2樓廁所,母親看到會清理,她下班回家也會清理,妹妹蒐證的那幾次,剛好是母親還沒清、她也還沒下班的空檔。
姊妹倆的母親也證稱,貓咪已經養了好幾年,早在妹妹搬回家住之前,姊姊就已經在養貓。還說,貓咪並非每天都會去2樓廁所排泄,2樓廁所也不是妹妹專用的廁所。
法官審理後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騷擾」,必須具備惡意性與積極侵害性,不能因為保護令聲請人主觀感到不快,就入人於罪。法官認為,貓咪進入廁所便尿是出於動物本能,姊姊並無主觀上的騷擾犯意,因此判決姊姊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