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5年1月31日、農曆大年初三晚間。彭男當時受外送平台指派,替住在桃園八德的侯姓顧客,前往台北市西門町知名滷味店取餐。該筆訂單餐點金額為540元,由於路程遙遠,外送費高達456元,總計近千元。
當晚約10時26分,彭男騎車抵達侯姓顧客居住的社區門口,卻未實際聯繫或按鈴送餐,而是將滷味自外送箱中取出拍照,上傳至系統作為交付證明。
拍攝完成後,他又將餐點放回箱內,隨即騎車離去,最終將滷味帶回家中食用。侯姓顧客遲遲未收到餐點,察覺有異後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赫然發現外送員僅拍照便離開,餐點根本未交付,憤而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影像,完整掌握彭男拍照、收回餐點並離去的過程,通知其到案說明。面對明確影像證據,彭男坦承犯行,全案隨後移送檢方偵辦並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認為,彭男身為執行外送業務之人,基於工作關係持有顧客財物,卻藉機據為己有,已符合業務侵占的構成要件,犯罪情節較檢方原先起訴的普通侵占罪為重,因此依法變更適用條文並加重處罰。
法官指出,彭男的行為已明顯侵害顧客財產權,雖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主動賠償損失。綜合其生活背景、品行狀況及犯案動機後,作出上述判決,並命其返還餐點費用,以資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