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佩琪昨天臉書貼出的照片中,聲請搜索票書上的承辦人簽名及聯絡電話均未遮擋,隨即遭到網友批評有洩漏個資疑慮。事件發酵後,陳佩琪改將該照片打上馬賽克,並在留言區回應表示:「我不小心把承辦人員名字露出來,該負什麼法律責任,該被抓去北檢問,該被羈押幾個月,我都尊重。」
除了個資爭議外,經常針砭時事的球評石明謹也在社群平台指出,該行為可能引發是否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的討論。該條文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其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石明謹認為,聲請搜索票書屬於偵查中使用的文書,通常僅能透過律師在合法閱卷程序中取得,因此推測該文件可能來自辯護律師。
對此,中美法律事務所王智妍律師分析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的規範對象,主要是律師或案件當事人本人,陳佩琪並非該條文所規範主體,單就她公開照片的行為而言,涉及該條文而成罪的可能性並不高。
不過在《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王智妍指出,若聲請書上所載的電話屬於承辦人員的私人聯絡方式,而非公務公開資訊,陳佩琪將該資料公開於網路,可能涉及《個資法》第41條所規範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智妍也補充,若進一步釐清該聲請書確實是透過柯文哲的辯護團隊取得,相關律師是否違反閱卷規範,仍須視實際取得及流向而定;若律師並未參與文件外流,或不知情,辯護團隊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相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