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等22名消防隊員提告指出,2023年3月至11月間,局方將深夜22時至凌晨6時規劃為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但各分隊長均有口頭要求隊員不得於休息時間離隊,須待在隊中,一旦警鈴響起,不論是否在休息,都得在120秒內衝出分隊救災。但消防局僅就出勤滿1小時部分計發加班費,若出勤未滿1小時則不計入,形同要求隊員們「做功德」。
隊員認為,勤務分配表有預先安排隊員們各時段(含休息時間)的勤務,當事故發生時情況緊急,局方根本不無可能臨時安排勤務及人力調動,實際上就是要求隊員在休息時間,依照勤務分配表所分派任務緊急出勤,「難道休息時間仍在隊上執行勤務,不算上班嗎?」不料他們前年向消防局申報休息時間的加班費及補休假,卻被無情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嘉義市消防局挨告後辯稱,休息時間並未限制隊員一定要待在隊上或指定處所,也曾宣導隊員休息時間可以外出,勤務表上的排班只是「救災編組」的預排,並非實際執行職務。局方更強調,消防工作本就有潛在調度的可能性,不能因此就說休息是在上班。
但法官調查發現,嘉義市各消防分隊在深夜為了維持「最低戰力」的人力限制,實際上根本無法容許隊員大規模離隊休息。且根據出勤紀錄,隊員在休息時間離隊的情況「屈指可數」,絕大多數時間都留在隊上待命。
判決指出,局方在未增加人力或調整輪班的情形下,沿用舊表卻編列休息時間,導至「原排定勤務不因休息而取消」,這種做法簡直是「本末倒置」。
法官認定,消防員在休息時間仍受長官監督、無法自主運用時間,依據《勤休實施要點》,應視為服勤時數並核給超勤補償,判將嘉義市消防局原先拒絕隊員申請之原處分撤銷,應依據本件判決意旨重新做出適法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