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尤女與蕭姓男子原為夫妻,2021年11月8日協議離婚後,尤女搬離高雄前鎮區原住處,但仍偶爾返家取物。2022年3月9日中午,尤女再度回到住處,蕭男邀她共進午餐,雙方卻因感情糾紛爆發激烈爭執,蕭男並要求她徹底搬離。
尤女因此懷疑蕭男已有新歡,情緒失控。當天下午4時許,蕭男坐在沙發上、雙腿平放於茶几前,呈半躺姿勢熟睡,毫無防備之際,尤女持容器盛裝大量熱水,朝蕭男胸部、四肢潑灑,造成其體表50至59%燒燙傷,其中40至49%為三度灼傷,並留下嚴重肥厚性疤痕,一度休克,傷勢難以回復原狀。
蕭男遭重創後痛苦哀嚎,忍痛脫下衣物衝出屋外,向附近里長求救,經救護車緊急送醫,歷經3個月治療才得以出院,驚險保住一命。
案發後,檢警介入偵辦,依「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將尤女起訴。不過一、二審法院審酌犯行手段、結果及證據後,改以重傷害罪論處,判處尤女有期徒刑5年8月。尤女不服上訴,仍辯稱事發當時是在廚房切水果,聽到熱水瓶倒地破裂聲響,前往查看時才發現蕭男已遭燙傷,否認犯行。
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並指出尤女犯後態度不佳,亦未賠償被害人損害,30日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