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男子在2024年透過交友軟體,邀約A女一同前往西門町某MTV看電影。兩人在過程中有擁抱、親吻等行為,男子一時上頭想進一步撫摸胸部,但摸到腹部時就被A女制止,問男子「你是想跟我談戀愛還是想要玩玩就好?」他回應「想談戀愛」,不料A女聽到就生氣地想離開。男子見狀拉住她的手勸她看完再走,之後再陪A女到劍潭站搭車回家。男子事後因為拉人的手勁大,傳訊向A女道歉。男子沒想到被A女提告,指控他強行把手放在她的隱私部位無法掙脫,一審遭判10個月徒刑。
男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是A女主動提議發生性行為,因為他想談戀愛讓對方不開心,才導致這起案件。高院法官審理時發現,A女事後與男子提及這件事時說,「奇怪為什麼你不跟我玩玩」、「玩玩聖體(指性行為)不虧」、「第一天就問你要不要跟我做愛,然後你拒絕我說要跟我談戀愛,現在又跟我說可以跟我做愛」等語,A女也坦承這份對話,還在事後對男子接吻技巧有所討論。
綜合各項事證,高院法官認為,兩人在約會過程中,確實對交往一事的意見不合,導致A女生氣的情況發生,最終認定案件除了A女的控訴外,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男子強制猥褻,撤銷原判決,改判男子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