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與洪男長期為了餵養流浪貓事件起衝突,當天深夜11點多,洪男見林男在家門口餵貓,誤以為他下毒要害死流浪貓,質問之下引發口角衝突,林男憤而撿拾地上磚塊暴打洪男,隨後自行到附近派出所報警。警方到場後見林男額頭及左手衣袖均留有血跡,以準現行犯將他逮捕。
警方調查發現,林男因情緒失控,徒手並持磚頭猛烈攻擊洪男頭部及身體,導致洪男傷勢慘重,包括頭部蜘蛛膜下腔出血、顏面骨折、牙齒挫傷及全身多處撕裂傷與擦挫傷等,連門牙都被打斷。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身為成年人,遇糾紛不思理性解決,法紀觀念淡薄,考量他自首符合減刑條件,且犯後始終坦認犯罪,但至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依傷害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月,得以6萬元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