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當天凌晨時分,男子開著女子的車輛,行經苗栗縣通霄鎮台一線與烏眉路口時,被一旁的警察攔停,並對男子實施酒測,發現男子吐氣酒精濃度達0.4以上、未滿0.55mg/L,被警察當場開罰單。監理機關除了對男子開罰之外,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裁處吊扣女子車輛的牌照24個月。
女子對此結果相當不滿,她認為自己不是當天酒駕的人,但是自己的車輛卻要24個月被吊扣車牌,覺得這也太不公平了吧!所以女子到法院請求撤銷處分並返還車牌。
不過監理機關不同意女子的請求,並說原本的處分已經由男子臨櫃簽收完成送達,女子提起訴訟的時間已經超過30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法,應駁回女子的訴求。
法官審理此案,認為行政處分必須合法送達「受處分人」本人,也就是酒駕的當是男子,也可以是他的合法代理人,而裁決書雖然已經由男子簽收,但裁決書上面的受處分人卻不是男子本人,而是女車主,再加上男子簽收裁決書的時候,並沒有簽署可代理女子的文件,所以不構成合法送達,也就是說,女子起訴期間根本沒有開始計算,所以提告沒有逾期。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目的是為了對「酒駕行為人」做出裁罰,如果女車主明知男友酒駕還借他車子,才需要付連帶責任,所以判決監理機關不得僅因所有權關係,就吊扣女子的車牌,此裁罰應予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