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指出,此案起因於業者爭議事件,導致消費者無法安心接受原有療程服務,既然業者同意退還未施作課程費用,就應依法履行退費義務,不得附加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件,若退費文件要求消費者拋棄人格權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權利,恐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所強調的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也涉及不當限制消費者權益。
市府稽查小組表示,現場已要求業者立即刪除相關棄權條款並限期改善,經消保官介入後,愛爾麗方面已同意修正文件內容,其中崇德店原有條款已刪除,文心店則已完成修正。
衛生局則表示,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對病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目前除檢警持續釐清是否涉及非法攝錄設備外,衛生局也同步針對診所內諮詢室、針劑室及診療室等區域設置監視設備情形展開行政調查,確認是否涉及未經病患同意之攝錄行為,相關資料已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若後續確認違法,將依法裁處、絕不寬貸。
法制局也提醒民眾,辦理退費時若發現文件載有「放棄民刑事請求權」或「不得對外發言」等與退費無直接關聯內容,可要求業者刪除後再簽署;若因拒簽而遭拒絕退費,建議保留現場照片及相關證據,並向市府提出消費申訴,由市府來協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