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簡男與A女為同學,去年6月6日清晨5許,A女在校內綜合體育館4樓女廁上廁所,突然發現簡男拿手機從廁所上方隔板伸入偷拍,她立即伸手要抓取對方手機,簡男見犯行曝光,立即倉皇收手逃離現場。
事後A女報警並通報學校,後續警方通知簡男到案說明,他雖坦承持手機進入女廁,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聽到A女呼叫他的姓名,才會進入女廁,並表示當天A女曾檢視其手機,並未發現有偷拍的相關影像;而校方的調查結果認定簡男有偷拍的事實。
檢方根據相關事證,認定簡男涉犯《刑法》第319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未遂罪嫌,依法對他提起公訴,而簡男持有的手機雖未查獲相關偷拍影像而被查扣,但亦無證據證明相關事證已滅失,因此依法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