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評會指出,林俊言於2024年10月11日以「就訊」名義到台北醫院,和沈慶京在無錄音錄影情形下談話近2小時後,才開始錄音錄影並製作「行使緘默權」筆錄,談話間恫嚇「不承認行賄就把資料交銀行抽銀根」、「你們中國人就是這樣想的」,涉違反檢察官倫理等規範。
同年10月14日,沈慶京稱林俊言以「視察」名義臨時再到院,並以不認罪無法交保、企業受損等語脅迫認罪。10月18日沈慶京稱當日提訊到北檢後,林俊言不同意辯護人律見,並於庭前「單獨」與沈談話,再要求承認行賄,且要求勿讓辯護人知悉。
此外,沈慶京還控林俊言在訊問時提及媒體已披露內容,並稱有特定捐款消息外流,疑涉洩密。
對此,林俊言辯稱,10月11日到院主因考量沈慶京羈押後對關鍵問題緘默且有多重病症,住院期間提訊不便,且10月14日將開刀,故赴院「視察」;未錄音因「法無明文規範」;提及扣押土地與聯貸等,僅屬媒體已大幅報導事項,並無恫嚇。
林俊言還表示,10月14日再到院是擔心手術風險並補充法律權益說明,提供與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相關的減刑規定紙本供參考。10月18日庭前到候訊室是確認術後是否能應訊,時間短暫,沒有再要求認罪;洩密部分也否認與記者接觸,並稱可能接觸卷證者眾,無從指向其本人。
檢評會認定,林俊言10月11日曾以函文向臺北看守所說明「訂於16時00分於臺北醫院訊問在押被告」,並請安排偵訊場地;當日約16時許至18時26分在院方提供會議室與請求人會面,先談話至18時23分始開始正式訊問並製作筆錄,且談話及訊問過程中,沈慶京三名辯護人均在場。檢評會並認為,從函文及行為態樣判斷,10月11日此行「主要目的應為訊問」,並非典型「視察」。
針對沈慶京指稱的言語部分,檢評會也確認林俊言在未作成筆錄的談話中,確曾提到「你們中國人就是這樣想的」,並提及涉案土地扣押、銀行團可能解約等內容。
檢評會調查,10月14日上午林俊言確到臺北醫院病房與請求人見面約10分鐘內,未正式錄音錄影,但書記官另行錄得約8分11秒音檔。檢評會勘驗後認為,對話內容主要是探詢手術並提示法條供參考,尚難認定為「不正之脅迫或利誘」。
另檢評會也引用10月18日偵查庭筆錄內容指出,請求人在庭上對「有無被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情形」的回答前後不一,但其所指「利誘、脅迫」核心,仍與檢方提示法定減免規定有關,檢評會認為這屬法律制度之告知與說明。
檢評會認定,10月18日請求人抵達臺北地檢署候訊室後,林俊言確曾先單獨會面,且曾指示法警不使辯護人知悉其先行會面;但由於當時抵達時間及會談長短(請求人稱逾30分鐘、林俊言稱5至10分鐘)難以確認,談話內容亦無錄音錄影,無從全面重建。
不過檢評會認為,即便林俊言稱為確認術後狀況,相關確認亦可在偵查庭開始前於法庭內進行,未必有庭前單獨會面的必要;且若目的為確認健康狀況,談話範圍應限於此,不宜延伸至案情與程序上權利討論,更不應指示不讓辯護人知悉。然而,檢評會仍認為其情節尚未達「重大」程度,因此不成立法官法所定應付評鑑事由。
對於沈慶京指控洩密,檢評會指出,媒體報導的消息來源難以特定,且相關媒體記者未到會說明;另連請求人曾任辯護人亦表示無法指認由何人洩漏,因此無法認定林林俊言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最後檢評會結論:沈慶京請求不成立,但將林俊言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適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