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21年11月,新北市新北市水利局包商在蘆洲區長興路辦理既有汙水管線檢視及清理作業,疑因施作不當,導致污水回流灌進3戶民宅,其中包含時任新北市議員的李坤城服務處,造成地板、辦公傢俱等產生污損,李也要求廠商賠償並協助恢復原狀。
而此事件於2024年1月大選投票前數日,由王威元透過黨團媒體群組發布新聞稿,雖未直接提及李坤城姓名,但隨稿所附的照片,即為李坤城服務處外觀,文內並有「如外界傳聞的誇大受損內容,藉機敲竹槓嗎?」等內容,因此被李認為王企圖影響選情,並於當選後正式提告。
案經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選罷法》起訴王威元,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包商負責人曾向證人提及「3戶賠償總金額」達60萬餘元,而證人則證稱對於金額記憶不清,無法提供相關單據,但合議庭認為,就李坤城提供賠償明細總額達11萬4000餘元,3戶總額即使達60萬餘元,亦非不合理,並非「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
此外,依王男提供的新聞稿全文及標題綜合觀之,是以疑問方式提出,供讀者自行思索判斷,其性質屬質疑與評論,而非斷言「具體事實」,且該文件亦未特定告訴人於何項目、何金額或何方式有虛報、詐取或不當索賠之具體內容,而檢方提出之證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確信王男有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誹謗的真實程度。
且合議庭認為欠缺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男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或誹謗,因此一審判決王威元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