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男主張,2023年間他與婚友社簽訂跨國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大手筆花35萬餘元委託對方到越南尋找合適對象,當初要求新娘年齡必須為23至27歲間、未婚,至於離婚或喪偶皆不同意,更不用說有小孩的單親媽。
他指出,簽約後不久,婚友社就安排他到越南與黎女相親,因停留越南時間僅約一週,他一時惑於婚友社飢餓銷售伎倆,就在相親當天火速拍攝婚紗照及舉辦婚宴儀式,直到回國後才知黎女是越南單親媽媽,有一個7歲女兒,痛批協會挖坑給他跳,要求退還境外辦理規費、機票、婚攝費及慰撫金等共28萬7500元。
法院審理時婚友社大喊冤枉,表示相親時黎女就坦白自己雖未婚但有小孩,完全沒隱瞞。法官調查發現,在雙方簽署的「身分資料表」與「結婚同意書」上,清楚用中越文對照寫著「未婚、育有一名7歲小孩」,上面還有邱男親筆簽名跟手印。
法院認為,邱男在簽名按指印時,不可能沒看到這些資訊,而且他在希望對象表上雖然勾了「未婚」,卻沒在備註欄寫下「忌小孩」,反而把「忌素食」寫得清清楚楚。邱男既已簽名同意,就代表接受女方的狀況,不能事後反悔告違約,考量本案因「悔婚」導致黎女尚未來台,判婚友社僅需退還尚未支出的女方來台機票及接送車資共1萬5000元,上訴後駁回確定。


